雖然可能當事人要的是個尊嚴,但是似乎有點像是要走向美國那種文化了………因該可以很快的看到類似自己小孩在麥當當玩耍,絆倒自己的母親,結果被母親告因為沒有制止小朋友玩耍兒造成小朋友讓她跌倒,這官司還告成了…………………想想如果公司當下制止,不知道又要被告啥了………….
更新日期:2009/10/06 18:34
(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)一名科技公司協理開會時,因不滿下屬女業務員表現,當著眾人面以「不要臉」對女部屬大聲咆哮。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協理拘役40天,若易科罰金,須繳新台幣4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,被告梁姓協理民國97年10月間,因不滿吳姓女業務員將公司已停售的產品賣給客戶,還在公司越級報告,於是利用召集業務部門同仁開會時,對吳姓業務員大聲咆哮。
梁姓協理認為女部屬辯稱是遵上級指示才販賣停售商品,是在推卸責任,於是以「我如果是妳就自己寫辭職信離職」指責對方,後見女方沒有反應,又說了一句「妳這麼不要臉」;女方於是控告上司。
被告出庭時否認曾以「不要臉」罵對方,並認為開會時僅有9人,並非「公然」侮辱。但法官傳訊另2名參與會議的證人出庭,證人表示當天確有聽見被告使用「不要臉」的字眼對吳姓業務員咆哮。法官認為被告確以不當言詞辱罵,還試圖掩飾,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40天,若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000元折抵1日。981006
本則新聞由中央社提供 2009/10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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