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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梯間即使只放一雙鞋 也算違法

我住公寓,幾乎每家都把鞋子放外面,誇張點的還有鞋貴,公共區域變成她們專屬用地,重點是有時候還有味到………..這就是中國人,也是台灣人…………..水準就是低,自私自利標籤我想永遠也拿不下來了。

讓我想到吳揆最近推5年300億送優秀學子出國,我是覺得這個優秀,還要包含品行好,熱心服務,不自私自利才行,學成後要在國內服務,不然做這些都是白搭,不只送優秀的人出國,國內的教育也是有問題,尤其是家庭教育,現在的小孩很多都沒家教,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家教,況且這是百年大計,各政黨一人最多連任八年,我想沒人會想做這種任內看不到政績的事…………..

台灣現在最需要強而有力的專制,那些作姦犯科不守法的人,沒有人權可言………….

即使只放一雙鞋 也算違法

更新日期:2010/01/25 02:00 陳俊雄/北縣報導

中國時報【陳俊雄/北縣報導】

在不妨礙通行情況下,樓梯間到底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?北縣府工務局表示,即使只擺放一雙鞋子,也算違法;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,駁回損害賠償請求,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。換句話說,在樓梯間擺放物品,肯定會吃上官司。

北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康佑寧說,在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,樓梯間為逃生公共空間,原本就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放物品,但考量實際使用狀況,縣府都是接獲管委會或民眾陳情、檢舉,才會前往勘查、裁罰。

她說,根據法規解釋,其實連一雙鞋子都不該擺設放在樓梯間,否則即屬違法。

行政機關認定違法,法院審理也有相同見解嗎?

前年發生在三重的一宗樓梯堆鞋害人摔倒案,一審法官認為,挨告的屋主雖在樓梯擺放鞋子,但樓梯寬度仍超過七十五公分,達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以上。

即使有欠公德心,但情節尚未達到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中怠於注意之「過失」程度,判決免賠。

但二審高院審理時,合議庭認為,挨告屋主與摔傷女子的過失程度為一比一,仍需負起賠償責任。如果加上刑事判決,為方便而在樓梯間堆置雜物,一旦發生意外代價不小。